2018年1月11日上午,赵玉春未经核准在下西街道南陵村四组道路至塔山湾军工产业园沿线随意抛撒建筑垃圾。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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