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拟实施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公告(转发)
发布时间:2021-12-24 来源:政策法规科 分享:

为进一步提高市城区停车资源利用率,有效缓解城区交通拥堵和停车难,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法律规定和国、省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成本调查以及借鉴周边市州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听证方案》,2021年11月2日依法召开价格听证会对听证方案进行听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按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根据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本着民生优先、稳妥审慎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广元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经2021年12月17日八届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决定从2021年12月25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调整主要内容

(一)调整原则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及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停车设施的服务收费。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实行差别化收费的规定,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结合市城区停车供需状况、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公共停车场建设等因素,优化调整机动车停放收费差别化区域,提高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整合调整政府定价(指导价)管理停车场收费标准,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和地下停车设施,促使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趋于合理。

(二)调整范围市城区范围指东至大石龙洞碥大桥以西,南至万源21号路以北,西至西二环以东,北至瓷莲路以南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放泊位和停车场(库、泊位)。

(三)区域划分一类区域首次暂定为嘉陵片区政府街、新华街,东坝片区东苑路二类区域除一类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今后具体区域划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市城区交通通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程序报批后并及时对外发布。

(四)车型划分小型车指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米且车货总质量小于4.5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车指10座以上(含)19座以下(含)的载客汽车、车长大于6米(含)或车货总质量大于4.5吨(含)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大型车指20座以上(含)的载客汽车、车货总质量大于12吨以上(含)的载货汽车。

(五)时段划分临时占道停车日间8:00(含)至22:00;夜间22:00(含)至次日8:00;公共停车场停车不分时段。

(六)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

1.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

1)计费规则。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只停放小型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收取停放服务费,夜间免收停放服务费。

2)收费标准。一类区域:起停价5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2元/小时·泊位。二类区域:起停价2元/小时·泊位,1小时后加收1元/小时·泊位。

2.公共停车场收费

1)计费规则。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地上公共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地下公共停车场停放3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

2收费标准。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公用服务机构等对外开放的停车场,不分室内室外、不分地上地下、不分区域地段、不分日间夜间,均执行同一标准。摩托车起停价1元/5小时·泊位,5小时后每5小时加收1元(不足5小时按5小时计算);小型汽车起停价3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中型汽车起停价5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大型汽车起停价8元/2小时·泊位(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2小时后每1小时加收1元。

(3)医院、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相关经营主体报市发展改革委另行核定。电瓶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停放,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管理的停车场外,其收费标准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物业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事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合理”原则商所在小区全体业主民主确定。

(七)免费停车规定一是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二是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三是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残疾人免费停放;四是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五是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六是各类停车场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八)收费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停车设施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广元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作停车区域标识牌,按区域类别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益性公用性对外开放的停车场所、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停车场等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收费标准,定期公开收支信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经营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政府性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停车设施经营者,应使用规定票据,收取费用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凭借区域优势随意制定过高收费标准。

2.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在经营场所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规定、服务电话、监督机关或投诉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停车收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或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不执行免费规定以及凭借区域优势乱涨价乱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应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收费标准明显过高的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收费,要予提醒、告诫、约谈,促使其经营者降至合理水平。

(九)执行时间上述标准调整及相关规定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原广元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价费[2010]90号)同时废止。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采纳收费区域划分不合理,应予重新划分”的建议据此建议对方案进行了以下修订:将原5个片区合围区域精减暂定为3条街道,除此以外均二类区域,并确定今后具体区域划分,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市城区交通通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对外发布。

(二)采纳“收费标准较高,收费结构不合理,要求修改完善,并适当增加免费停车时间”等建议。据此建议对方案进行了以下修订:一是对停车收费结构及收费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维持了《听证方案》临时占道一类区域停车收费标准,降低了临时占道二类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整合并适当降低了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延长了地下公共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由15分钟延长至30分钟),促使临时占道停车短停快走,引导机动车驾驶员转向路外、室内和地下停车场停放。二是缩短了计价收费时间,日间收费时间减少了1小时,夜间免费时间增加了1小时。

(三)采纳“加快智能化停车泊位改造,全面实行市城区机动车停放智能化,降本增效,实现停车服务收费公平公正,有效化解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等建议。市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市城投智慧公司正在加快智能化停车泊位改造,预计年底前全面投入使用。

(四)采纳“严格收费管理,按规定区域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规范使用机动车停放收费票据,做到应收尽收,全额上缴财政。加强收费从业人员教育管理,规范收费作业行为,及时办理投诉,展示文明城市良好形象”等建议。广元市城区市城投智慧公司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定期公开收费收支信息;二是做好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临时占道停车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价格违法行为和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四是市城投智慧公司表示将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展现良好城市形象。

(五)采纳“增加投入加快停车场的建设,增加停车泊位,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问题”的建议。政府在市城区已规划建设12个停车场,目前分步建设中。

(六)采纳“利用大数据统筹调度停车资源,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工作日闲置车位、物业小区工作日闲置车位进行智能化改造升级为潮汐车位,错时停车,有效缓解停车泊位资源不足;设置物业小区红线内停车泊位,应与小区业主协商达成一致”等建议。一是市城投智慧公司已建立了大数据停车调度平台;二是改造设置“潮汐车位”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三是红线内停车泊位设置方式和建议是一致的。

(七)不予采纳的建议。用颜色划线区分一、二类占道停车泊位和禁停泊的建议”不予采纳,主要理由为该建议不符合城市统一管理相关政策规定。



特此公告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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