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结果反馈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确保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方便市民出行,维护良好市容秩序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911日至91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人:申建强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邮  编:628017

传  真:08393275592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911


广元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城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33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城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以及相关行政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和管理,应当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第四条 成立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市交通运输、规划、住建、公安、金融、质检、宣传、发改、经信、工商、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网信等部门和利州区政府参加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管理工作机制,研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车点的设置;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指导和违反非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处罚;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纳入行业监管平台进行监管;

市规划部门负责市城区非机动车停车点位和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规划;负责制定市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规模近、远期规划;

市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市城区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

市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登记、通行秩序管理和违反治安、交通法律法规行为处罚;

市金融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市质检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投放车辆的质量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市级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倡导市民绿色出行、文明出行和规范停放,引导公众了解、支持和正确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增强用户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市发展改革、经信、工商、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利州区政府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点位、标志的设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小区内非机动车停车点的设置;负责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清扫保洁等工作。

第五条 在市城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基本信息、与银行签订的交易资金使用及押金、预付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车辆投放数量、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情况等材料书面报送至市城管执法部门,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

已在市城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前款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 凡在市城区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为投入市场运营的车辆办理登记。

第七条 在市城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本市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运维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服务管理队伍,每1千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名服务人员,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辆停放实施管理,确保车辆停放有序规范;

(二)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对使用者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使用者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注册登记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四)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须在企业注册地开立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提倡“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及时退回使用者押金;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五)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服务。用于互联网租赁服务车辆应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六)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定企业对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保,定期检修,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七)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使用者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针对使用者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

(八)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将上述信息数据公开或擅自泄露和外流。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二维码的监管,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九)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向社会公示,完成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和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十)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供本市注册用户、车辆投放规模与分布、运行与使用频率等信息,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第八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二)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

(三)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

(四)未满12周岁的儿童禁止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市城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广元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定期通过第三方机构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使用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罚。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不按规定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实施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反馈情况:
911日至918日期间,通过局网站未征集到意见。
网友意见:
主办单位: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3
备案号:蜀ICP备20220013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67号
联系电话:0839-3275592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39-3308553 举报邮箱:3449568373@qq.com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无障碍